华厦教字〔2023〕49号
各二级教学单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以及《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华厦政字〔2019〕98号)、《厦门华厦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华厦教字〔2019〕156号)相关要求,经教学专题工作会议商议,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决定对99名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名单详见附件)。
厦门华厦学院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