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教字〔2020〕79号
各部门、各教学教辅单位:
现将《厦门华厦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2020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华厦学院
2020年10月15日
厦门华厦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质量是教学的生命线,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出现即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学活动的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参与教学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及教学管理部门、教学后勤保障部门。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可抗力的因素除外)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的消极事件。
第四条 教学事故依据其发生的情节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一)一般教学事故(Ⅱ):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不良行为或事件。
(二)重大教学事故(Ⅰ):重大失误造成的有严重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五条 教学事故依据其性质分为(A)教学管理与保障类、(B)课程讲授类、(C)课程考试类等三种类别。
第六条 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教学事故按照下表进行认定:
教学管理与保障类(A)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A1 |
教学单位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好开课计划,影响学校排课和教学任务的落实。 |
I |
A2 |
教学管理人员未经教学单位及学校有关负责人批准,擅自调整变更教学计划,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
I |
A3 |
教学管理人员未能按规定时间制定出课程表,影响教学正常进行。 |
I |
A4 |
教学管理人员擅自更改课程表规定的教学时间或地点,造成教学活动冲突或教学场地冲突或遗漏教学任务,并未能在10分钟内妥善解决,导致较大面积的教学秩序混乱,影响正常教学;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教学场地造成教学活动冲突超过10分钟;安排教室发生冲突,导致学生不能按时上课超过10分钟。 |
I |
A5 |
第4条中的情况发生,但处理及时(10分钟以内) |
Ⅱ |
A6 |
课程表、考试安排表、调课安排不合理、或因通知未及时送达学生班委、任课教师而造成的停课、停考或因教学场地冲突而影响正常教学,又未能及时妥善解决。 |
Ⅰ |
A7 |
教学管理人员审查不认真,错发学生毕业证书。 |
Ⅰ |
A8 |
教学管理人员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除毕业证书之外)、学籍、成绩等各种证书、证明,为申请人谋取利益。 |
Ⅰ |
A9 |
教学管理人员处理学生退学出现明显错漏,造成严重后果的。 |
Ⅰ |
A10 |
教学管理人员漏订、少订教材,而又未能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整个班级学生开学无教材使用, A.2周及以内; B.2周以上。 |
Ⅱ Ⅰ |
A11 |
因人为因素,在上课时间内,铃声或广播声干扰教学,造成不良后果的。 |
Ⅱ |
A12 |
因人为因素,导致电铃时间偏差10分钟以上。 |
Ⅱ |
A13 |
教学用品采购、供应、准备不及时或在实验课前未及时准备好仪器设备及实验用品,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Ⅱ |
A14 |
教室管理人员未及时到岗或擅自离岗,致使教师不能正常使用有关教学设备而影响教学。 |
Ⅱ |
A15 |
教学仪器设备未经同意,擅自外借、挪用。 |
Ⅱ |
A16 |
教学仪器设备未履行报废手续,擅自处理。 |
Ⅱ |
A17 |
教学视听设备和应用软件不能保证正常需要,影响教学和考试。 |
Ⅱ |
A18 |
教学设备未例行检查影响上课效果或损坏不报修,或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且在设备报修后2天内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Ⅱ |
A19 |
对照明电器、电源和电教(扩音和投影、广播)设备的故障在开学和开考前未及时检修,影响正常教学和考试。 |
Ⅱ |
A20 |
对上课和考试过程中发生的设备故障,在接到抢修通知后,检修人员未能及时到达现场抢修,影响教学和考试正常进行。 |
Ⅱ |
A21 |
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不良后果。 |
Ⅱ |
A22 |
上课或考试期间,教学楼应开通道不畅通,不能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安全疏散。 |
Ⅰ |
A23 |
其他教学管理与保障类事故。 |
Ⅱ/Ⅰ |
课程讲授类(B)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B1 |
任课教师在教学环节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下载、播放、演示和宣扬违背我国法律和道德的内容,或辱骂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Ⅰ |
B2 |
任课教师未经教学单位与教务处批准由他人代课,影响教学质量,引发学生不满的。 |
Ⅰ |
B3 |
授课内容不按教学大纲进行,随意增加或减少课时,随意更改教学内容和课程性质。 |
Ⅱ |
B4 |
教师未填报停/调课申请表,事前未经教学单位批准,擅自停课; 教师擅自更改课程表上的课程、时间、地点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Ⅰ Ⅱ |
B5 |
备课不认真致使教学出现重要概念错误或条理不清,对学生的课程学习造成不良影响。 |
Ⅱ |
B6 |
教学计划规定以及教学需要课程作业训练的课程,整个学期: A.未布置批改作业,严重影响课程教学质量; B.布置批改作业量太少,影响课程教学质量。 |
Ⅰ Ⅱ |
B7 |
上课时指导失误或擅离岗位或课堂管理不到位(放纵学生做与课堂无关的事情) A.造成较严重的秩序混乱; B.造成人员财产损伤。 |
Ⅱ Ⅰ |
B8 |
A.无故迟到或早退达10分钟;无故迟到或早退虽不及10分钟,但一星期迟到或早退达三次; B.无故迟到或早退达20分钟及缺课达1小节(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 |
Ⅱ Ⅰ |
B9 |
教师上课时使用移动通讯器材对外联系或进行商业活动,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Ⅱ |
B10 |
不按规定选用教材,自行购进并强制学生购买。 |
Ⅱ |
B11 |
暗示或鼓励学生闹事、罢课,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Ⅰ |
B12 |
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按规定履行指导教师的职责,引发学生不满的。 |
Ⅱ |
B13 |
无正当理由,教师拒不接受学校(系、教研室)安排的合理的教学任务,致使无人上课。 |
Ⅰ |
B14 |
其他课程讲授类事故 |
Ⅱ/Ⅰ |
课程考试类(C)
序号 |
事 故 |
级别 |
C1 |
教师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进行命题,影响试卷印刷; 考试的命题和试卷印刷出现错漏,但不影响考试的; 考试的命题和试卷印刷出现错漏,导致考试延误、中断或失效。 |
Ⅱ Ⅱ Ⅰ |
C2 |
教师试题命题抄袭以往年份试题,达到一定雷同率,影响考试效果。 A.21%-50%; B.50%以上。 |
Ⅱ Ⅰ |
C3 |
教师考试之前采取圈题、划重点等形式,变相向学生泄漏考题。 |
Ⅱ |
C4 |
监考人员不能履行职责,对考试要求不严,擅离职守,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监考人员收缴试卷缺失,且未及时予以纠察。 |
Ⅰ |
C5 |
评卷过程中漏改试卷,影响个别学生的成绩评定; 评卷过程中丢失试卷或大量成批漏改的,影响学生得成绩评定。 |
Ⅱ Ⅰ |
C6 |
A.课程班阅卷错误率在10%-15%; B.课程班阅卷错误率超过15%。 |
Ⅱ Ⅰ |
C7 |
考试前试题保密措施不严,造成考题泄露; 教师或管理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泄露考题。 |
Ⅰ |
C8 |
监考教师迟到或缺席。 A.迟到10分钟以内,考试仍正常进行; B.迟到10分钟以上或缺席。 |
Ⅱ Ⅰ |
C9 |
监考教师对学生考试作弊行为不处理、不上报。 |
Ⅱ |
C10 |
评分教师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故意提高或压低学生考试成绩。 |
Ⅰ |
C11 |
A.不按规定时间报送成绩,影响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 B.超过规定时间一周报送成绩,严重影响后续工作的正常进行。 |
Ⅱ Ⅰ |
C12 |
学生在校期间及毕业1年内无法提供考生试卷供复查。 |
Ⅱ |
C13 |
成绩管理人员或教师错误录入,造成不良后果的。 A. 课程班录入错误率在10-15%; B. 课程班录入错误率高于15%。 |
Ⅱ Ⅰ |
C14 |
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师不按有关审核程序,随意更改学生考试成绩记录,造成学生成绩存档和学籍处理的错误。 |
Ⅰ |
C15 |
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和课程设计有多处明显错误或有较大原则性错误,指导教师未能及时指出。 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导致其指导的毕业设计(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 |
Ⅱ Ⅰ |
C16 |
因个人不当行为对教学秩序、教学质量、考试工作等造成不良影响。 A.及时妥当处理的; B.影响严重的。 |
Ⅱ Ⅰ |
C17 |
主监考教师未能按规定时间领取试卷,导致考试不能正常开始。 辅监考教师因个人原因未能及时送卷,导致试卷丢失。 |
Ⅰ |
C18 |
因教学管理人员安排考试不当,导致考试不能正常开始。 |
Ⅰ |
C19 |
其他课程考试类事故 |
Ⅱ/Ⅰ |
第三章 教学事故处理
第七条 教学事故可由事故的责任人、发现者或知情者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告教务处,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并填写《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下达责任人所属部门,责任人接到《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后,应在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所描述的教学事故主要事实,签署本人意见,并由部门送达教务处。
责任人对事故描述出现重大异议的,提交书面陈述材料,教务处组织相关人员,集体讨论作出教学事故的认定意见。
责任人拒绝签名的,也未提交书面陈述材料的,视为放弃陈述权利,进入下一流程认定。
第八条 发生一般教学事故(Ⅱ级),由各教学单位或所属部门予以部门内部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一年内不能评优评奖,扣发次月岗位津贴的50%,并将处理意见报备教务处。在一学期内,累计发生两次一般教学事故(Ⅱ级)者,作一次重大教学事故(Ⅰ级)处理。
第九条 发生重大教学(Ⅰ级)事故责任人,由教务处会同人事部门发文对责任人进行全校通报批评。事故责任人一年内不能评优评奖、竞聘职务,扣发一学期岗位津贴的50%。对情节严重且认错态度不好者,学校将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将其调离现有岗位,且该责任人当年的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条 对于屡次发生教学事故的部门,给予其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扣发部门绩效。
第十一条 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申诉和仲裁
第十二条 教学事故的责任人、发现者、知情人或调
查人员如认为事故认定结果与事实不符,或事故责任处分不当,可在教学事故认定书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督导组提出书面申请或书面提请复议,学校督导组每学期举行一次教学事故听证会,通知本学期内教学事故责任人(申诉人)或提请复议人到会申述,并进行复议和仲裁,学校督导组将复议和仲裁决定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华厦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厦门华厦学院教学事故的认定及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华厦教字【2018】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厦门华厦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表
2.厦门华厦学院教学事故认定申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