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兼职教师的聘任工作,发挥兼职教师的积极作用,建设一支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推进我院教育教学的改革,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促进法》及教育部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原则是:按需遴选择优聘用。
第二条 建立兼职教师资格审查制度。兼职教师应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方可聘任。
(一)持有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有一年以上的教学经验者(优先聘任);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能承担某些应急课程的教学任务者;
(三)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有专业技术专长或有职业资格证书,实际工作经验丰富者。
(四)企业经营管理专才。
第三条 兼职教师的聘任程序为:
(一)兼职教师须本人先向教学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个人简历、学历、学位证书及有关资格证书等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原件审核后即予归还)
(二)各教学部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应聘兼职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的形式包括:面试、试讲、笔试、技能、实验等。
(三)各教学部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聘用意见,说明聘用理由、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并及时报教务处审查,再经主管院长审批,双方签订聘用合同后,予以正式聘任。
第四条 实行兼职教师一学期一聘制,由学院向受聘教师颁发聘书;兼职教师每周授课时数一般不超过10学时。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