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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双师素质”教师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08月09日 15:24  点击:

    为了贯彻教育部[2006]16号文件有关“双师”型师资培养的精神,建设一支既有理论知识又有较强实践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的“双师素质”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双师素质”教师基本要求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熟悉职业教育教学基础理论。

    ()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了解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教学能力和较高教学业务水平。

    ()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和技术服务、技术应用能力。

    ()能根据市场需求和职业岗位的要求,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并能积极开展专业和课程建设。

    二、“双师素质”教师资格认定条件

    “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

    ()具有讲师(含实验师)及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

    1、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其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

    2、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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