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政字〔2009〕24号
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教学工作管理,保证教育质量的稳步提升,经学院研究,对教师教学工作量及教学课酬计算做如下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 教师原则上必须按学期完成学院规定的岗位教学工作量。如因教学部课程安排原因,个别教师在第一学期教学工作量不满,需在第二学期中补足。如在第二学期仍出现教学工作量不满,则需服从教学部、教务处统筹安排,承担其他教学相关事务以补足教学工作量并报组织人事处批准备案;如教学部、教务处无法安排,则由组织人事处安排,承担其他行政事务。其他特殊原因,本人需书面申请,经教学部、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长审批。
(二)通识性课程、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理论课程原则上按“教学班”组织教学,执行合班上课。每学期末由教务处与教学部、教研室根据开课计划研究确定合班上课的课程。
二、教师教学工作量
(一)教师周教学工作量定额标准
单位: 标准课时/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