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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关于教学及各类技术系列职务评聘条例

    2010年08月04日 15:59  点击:

    华厦政字〔200930

     

     

    为了充分发挥我院教职工为高等职业教育服务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职工提高教学水平、科研水平及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特制定本条例。本条例包括任职条件、破格与越级晋升条件和评聘程序等三部分内容所指的技术职务系列包括教学系列(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和其他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含机电、计算机、网络、建筑等方面的技术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实验技术系列(各实验实训室的实验员、助理实验师、实验师、高级实验师)、图书资料系列(含管理员、助理馆员、馆员、副研究馆员)、统计会计系列(含财务室和其他处室的统计财务人员)。

     

    第一部分  任职条件

     

    i、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任现职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本条例所指“以上”,如无特别说明,均含其本数),其中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

    二、具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相应学历、学位,身心健康,能坚持教学、科研和实践工作。教学系列人员须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非教学系列人员须取得工作岗位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能够运用一门外国语言进行专业实践。参加国家组织的职称外语相应等级考试,成绩合格以上(或通过国家六级外语水平考试)。外语免试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能够熟悉运用计算机辅助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非教学系列人员参评初中级以上职称者,原则上应取得全国或全省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或有相应水平证明材料。

    完成学院规定的岗位工作任务。由学院组织选派参与学习进修、专业实践、技术开发等活动的教师和各类技术人员,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按完成当年岗位工作任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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