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政字〔2009〕25号
为加快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步伐,切实做好师资培养、培训管理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使教师队伍进修(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结合我院职业教育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加进修(培训)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诚于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积极参加学院的改革和发展,身心健康。
2.进修(培训)的内容须符合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
3.签订3年以上(含3年)固定期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本院工作满2年、考核合格并安心本职工作的专任教师。
二、进修(培训)的主要类别
a类:学院选派的国内外短期进修(培训)
选派对象为学科(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
b类:在职学历(学位)进修
由教师个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的攻读研究生学历,硕士、博士学位。
c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