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教务〔2023〕13号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第三十条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以及《专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试行)》(华厦政字〔2019〕98号)、《厦门华厦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华厦教字〔2019〕156号)相关要求,经教学专题工作会议商议,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决定拟对99名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的学生作自动退学处理(名单详见附件),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3月29日-4月5日。
学生本人如对拟自动退学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提出书面陈述;逾期未提出的,学校将于公示期满后,正式作出自动退学处理。由于长期难以联系到学生本人,将以公告(挂学校教务处网站)形式送达。
联系电话:0592-6276222。
特此公示。
厦门华厦学院
2023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