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教学〔2010〕11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考制度的公平性和严肃性,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对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应当在同层次、同批次院校之间进行。学生在同层次、同批次之间的转学,其录取时的高考分数应当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年相同生源地录取学生的最低分数,且转入专业应为相同或相近专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得转学:
1、新生未在原录取学校报到入学和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毕业年级或实行学分制其学分修满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2/3及以上的;
3、跨学科类别的(艺术类专业与非艺术专业、体育类专业与非体育类专业、地方院校与军队、警察院校等);
4、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录取批次学校转入上一录取批次学校的、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5、录取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6、招生时有特殊要求的或特殊形式招生的(专升本、二学位、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单独招生、预科班、民族班等);
7、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及应予退学的;
8、二次转学的;
9、无其他正当理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