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厦教字〔2020〕107号
各部门、各教学教辅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工程建设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现对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的建设经费做如下调整说明: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建设经费以企业对项目资助的实际到账经费为准,学校不再予以配套建设经费,同时提取企业到账经费的7%,用作本科教学质量工程管理费。
另外,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按到账经费的10%予以奖励。该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厦门华厦学院
2020年11月27日
上一条:厦门华厦学院2021年校级本科教改项目申报暨2021年福建省本科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我校关于第五批专业负责人遴选工作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