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学籍公告 >> 正文
  • 厦门华厦学院关于印发《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2019年11月05日 14:34  点击:

     

    华厦教字〔2019〕122号


    厦门华厦学院关《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教学教辅单位:

       现将《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华厦学院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2019年修订)

    为深化我校学分制改革,落实“以生为本、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爱好和特长,调动学生主动学习积极性,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对《厦门华厦学院关于规范学生转专业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一、基本原则

    我校本科学生转专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自主申请、宏观控制、公开考核、择优录取。转专业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进行,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一)自主申请。拟申请转专业学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限申请一个专业。

    (二)宏观控制。学校根据各专业教学资源进行转专业人数控制。

    (三)公开考核,择优录取。接收学院根据公布的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对学生进行公开考核、择优录取。

    二、申请条件

    (一)学生申请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全日制本科一年级在校生(入学满一学期)。

    2.具有本校学籍资格,注册手续齐备,不欠任何费用,无违法违纪行为。

    3.第一学期所修课程必须合格(不含补考成绩)。

    (二)学生申请转专业的特殊情况

    1.符合国家特殊照顾政策规定(如在校生服兵役后复学等)条件者。

    2.学生休学、保留学籍后复学,因特殊原因学校无学生原所学专业的对应年级接收者。

    3.经学校组织考核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如身体健康原因或确有专长(如在校期间发表核心论文、著作、获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以上等),转专业更有利于学习者。

    4.学生本人同意降级转专业的。

    符合以上情况之一的由学生直接提出申请,经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办理转专业手续。

    (三)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下一批次专业转入上一批次专业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3.按照特殊类型招生录取的跨类转专业者:如①艺术类申请转入其他类或其他类申请转入艺术类,②福建省高职招考录取中非面向高中类申请转入其他类专业者;

    4.普通专升本学生;

    5.经转学进入我校或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者;

    6.休学、保留学籍者;

    7.其他无正当理由者或不符合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

    三、工作程序

    (一)各学院于第二学期初制定拟接收转专业工作方案。根据本学院教学资源情况和本规定,提出拟接收转专业学生的专业、学生数、接收条件(设置第一学期所修部分通识必修课权重),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接收转专业计划进行汇总,并根据各学院的教学资源情况审核转专业的计划名额及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教务处网站公布。

    (三)各学院公布咨询方式、时间,安排专人或通过二级学院网站接受学生咨询。

    (四)学生根据公布通知提出转专业申请,填写《厦门华厦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审批表》提交转出学院,进行资格初审。

    (五)教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公布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

    (六)各学院对所有申请转入的学生根据公布的接收条件,对学生进行排序,按照公布计划确定拟同意转入的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七)教务处审核汇总拟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名单,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公布名单。

    (八)各学院收到学校同意转专业的正式文件后,通知学生于第二学期期末到相关部门办理转专业手续,第三学期正式到转入专业学习。对逾期不办理且未事先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转专业资格。

    各学院在做好学生学籍材料的转出或接受工作的同时,需做好转入学生的学分清查、培养方案更新和下学期修读课程的指导工作。在办理转专业手续过程中,学生必须继续在原专业学习,遵守学习纪律,不得无故缺课,否则以旷课论处。

    四、附则

    (一)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必须完成当学期原专业的学习任务。若出现考试作弊、违纪、旷考和考试不及格等情况或其他违纪行为者,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二)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必须取得转入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分后方能毕业。

    (三)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转入专业入学当年的收费标准收取。

    (四)转专业前已修完的课程,如其学分数与要求高于或等于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可替代认定,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中未修的课程必须补修。

    (五)已被学校批准转专业的,不得申请转回。

    (六)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厦门华厦学院

                                      2019年9月30日

    上一条:厦门华厦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
    下一条:我校关于2019级新生学籍信息查询确认的通知(重要通知)

    关闭

© Copyright(C) 厦门华厦学院  地址:厦门市集美文教区天马路288号  邮编:361024 电话:0592-6276202 技术支持 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