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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工作的

    2011年10月18日 16:40  点击:

    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完成实习任务,努力提高教学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领导与管理。高等学校是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应成立由校领导、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及各系部负责人组成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教学的校领导任组长,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安排学生的实习活动。高等学校要明确学生实习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实习工作管理制度,完善实习工作责任体系,切实加强对学生校外实习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坚决杜绝学生校外实习放任自流现象。
        二、进一步明确学生校外实习的基本要求。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主要包括校外生产实习和校外毕业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校外生产实习是指高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在完成本专业主要基础课程或部分专业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统一组织、就近安排学生到校外的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临床和教学等岗位,阶段性地学习专业生产流程、知识和技能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为后续专业课程学习奠定基础。校外毕业实习是指高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在完成本专业所有课程教学的基础上,统筹组织、合理安排学生到校外实习单位或就业意向单位,连续性地参与实习单位日常实际工作的学生毕业前的最后一次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学生需在实习结束后提交实习记录、总结报告或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相关考试。高等学校应将学生校外实习纳入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的整体设置之中,根据专业培养方案目标和教学计划,认真设计实习课程、实习内容、教学方法和考核标准等,制定好实习计划、大纲、任务书及指导书等实习管理文件,确保学生校外实习达到规定要求。
        三、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组织管理。高等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生产实习,应按照专业与岗位对口的原则,由学校负责联系落实实习单位,优先安排学生到大中型企业进行实习,并安排专职带队教师负责全程管理和服务;学生校外生产实习可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作出安排,但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进行校外生产实习活动。高等学校组织学生进行校外毕业实习,应按照统一组织、规范管理的原则,努力做到集中安排学生毕业实习活动,并安排具有实践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学生毕业实习指导教师,切实做好学生毕业实习的指导、教育和管理工作。对学生要求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校外毕业实习的,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家长同意,学校严格审核该实习岗位的实习时间、实习计划、实习任务、指导教师等情况且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批准;同时,学校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自主毕业实习的学生签订规范的毕业实习协议书或承诺书,建立学生实习风险管理制度。高等学校要大力加强校外毕业实习过程管理和监控,派专人到实习单位调查学生实习情况,抽查学生实习日记或周记,掌握学生实习动态,及时解决实习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四、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条件保障。高等学校应在年度教育事业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实习专项经费,专款专用于实习单位管理、师生实习期间差旅及食宿补助、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酬劳、相关保险、实习工具、材料和其他消耗品、特殊劳防用品及其他与校外实习工作有关的支出。高等学校组织的学生校外实习活动要为学生提供安全、卫生、健康的生活条件,确保学生饮食卫生、住宿环境、用电用水、防火防盗等方面条件达到规定要求。
        五、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考核评价。高等学校应建立校外实习质量保障机制,积极探索以实习单位评价为主的考核改革,完善校内评价与校外评价相结合的考核制度,明确奖惩措施,制定教师指导学生校外实习教学工作量的具体计算办法,将学生实习的技能水平、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劳动态度、劳动纪律、技术改革及创新成果等作为实习成绩考核指标,确保教师指导和学生实习质量。
        六、进一步依法规范学生校外实习活动。高等学校要依照有关法规落实实习期间的有关劳动保护措施,严禁安排未满十六周岁学生进行校外实习,严禁安排一、二年级的学生进行毕业实习(二年制学生除外),严禁向实习学生违规变相收费,严禁安排学生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严禁强制安排学生周实习时间超过40小时,严禁在需要职业资格的岗位上安排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学生独立实习,严禁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严禁通过中介机构或个人代为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严禁其他影响实习学生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规范校外实习全过程。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高校或个人,将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按规定移送相关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七、进一步加强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教育。高等学校要按照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和实习岗位要求,进一步加强学生职业道德、安全纪律、心理健康、事故应急、自护自救等方面的教育,明确校外实习期间学生的行为规范和安全守则,努力提高学生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确保学生校外实习的安全稳定。
    我厅将建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工作专项抽查制度,对学生校外实习管理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出现重大教学事故和安全稳定事故的高校,将根据不同情况作出通报或限期整改的处理。
    高等学校学生认识实习或其他形式实习的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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