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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12年10月22日 10:11  点击:

     

    教育部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教发函[201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2008年,重庆市制定下发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08〕65号)。该《意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精神。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结合实际,明确了该市民办教育未来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意见》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强调民办教育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是实现该市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设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的重要保障。《意见》对发展民办教育提出了四项主要举措:一是树立学校品牌。由主要关注数量增长的粗放式发展,转向主要追求特色和质量的内涵发展;二是实施人才战略。学校不仅办学条件要达标,还要有名教授、名校长、名专业的支撑,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团队,实现人才兴校;三是增强资本融通。针对民办学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的发展瓶颈,引导多渠道融通民间资本,通过收购兼并,吸引社会投资,完善学校法人财产权等方式,提高民办学校的资产总量;四是加强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切实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管理职责,改革管理方式。
      《意见》下发后,得到了重庆市民办教育工作者和社会的普遍欢迎。激发了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振奋了民办教育工作者办好学校的信心,开始冲破长期以来阻碍民办教育发展的制约因素,给教育带来了生机和活力,对推动该市民办教育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借鉴,结合实际情况,总体规划本地区的民办教育事业发展。要把握民办教育发展新的阶段特征,认清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明确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要清理并纠正不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改革开放的实践表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对于增强国家教育能力,增加教育服务品种,扩大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的工作职责,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试验,努力开拓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办教育发展道路。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一○年四月一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渝府发[2008]6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314”总体部署,大力实施科教兴渝、人才强市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科教兴国,教育先行。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重庆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应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引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胡锦涛总书记作出的“314”总体部署,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快西部教育高地、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建设步伐,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双高普九”、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跨入高等教育普及阶段的目标。到2012年建成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的基本框架,到2015年基本建成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到2020年建成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要实现上述目标,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扩大开放,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
      民办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大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扩大教育总量、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是实现重庆新时期新阶段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建设长江上游地区教育中心和西部教育高地的重要保障。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办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出台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的意见》(渝府发〔2002〕50号)等政策文件,民办教育得到较快发展。截至2007年底,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教育机构)已达2481所(不含民办培训机构172所),占全市学校(教育机构)总数的17.5%;在校生人数50.1万人,占全市教育机构学生总数的8.4%。涌现出了一批办学思想端正、办学条件良好、教育质量较高、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学校,受到社会好评和人民群众欢迎。但我市民办教育仍存在总量偏小、结构不合理、认识不到位、扶持政策不够完善等问题,部分民办学校自身投入不足、管理不善、办学行为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我市民办教育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到2012年,全市民办学校在校生总数力争达到80万人,民办高等教育在校生占高等教育在校生总量的20%以上、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占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总量的30%以上、民办学前教育在园幼儿占学前教育在园幼儿总量的70%以上,建成一批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的优质民办学校。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建设、财税优惠政策。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办学用地纳入城镇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民办学校新建、改扩建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的方式征用。教育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用地按收支两条线办法先交纳土地出让金,再申请返还。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房屋建设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
      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房地产投资兴办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受让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免收资产过户税费,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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