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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闽考院宣〔2015〕5号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学习宣传《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5年11月16日 16:21  点击:

    各市、县(区)教育局、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高等学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11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首次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非法提供或者出售试题、答案及替考等为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刑事处罚。这为我们依法治理国家教育考试和打击组织作弊等严重考试违规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为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和依法治考能力,现就学习宣传《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各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专题学习、研讨交流等各种方式,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有关干部和工作人员原原本本地学习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内容,以及这些规定颁布实施对于推进依法治考、维护教育考试公平公正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执行这些规定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各高等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要通过主题班会、专题学习和学校宣传栏、贴吧、QQ群、微博、论坛等形式,组织在校学生认真学习刑法修正案相关条文,使他们知晓刑法规定和违法的严重后果,从而进一步增强遵纪守法意识,在各类国家考试中自觉遵守刑法规定,不参与组织作弊,不向他人提供试题或答案,不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也不代替他人考试,以免因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

    三、各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点学校要在国家教育考试举行前,结合考风考纪教育活动,通过网站、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有效平台,向考生和社会广泛宣传刑法有关规定,积极营造守法考试、诚信考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在考生报名、领取准考证、熟悉考场、考前教育等环节中,围绕刑法有关规定等内容,加强考生的法律、纪律教育,组织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提醒每一位考生除了严格遵守考试管理规定外,还要严格遵守刑法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考试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刑法的尊严和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

    请市、县(区)教育局把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

     

     

                                           福建省教育考试院

                                              2015年11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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