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厦学院专业副学士称号授予实施办法
(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董事会对学院改革创新和开拓进取的指示,结合我院现阶段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针对我院高职毕业生中符合相关条件的,授予厦门华厦学院专业副学士称号和专业荣誉副学士称号,并颁发厦门华厦学院专业副学士证书和专业荣誉副学士证书。
第二章 专业副学士称号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为做好专业副学士称号授予及管理工作,学院成立专业副学士称号评定委员会。专业副学士称号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秘书1人,负责处理日常工作。专业副学士称号评定委员会成员由系部负责人、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教师、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专业副学士称号评定委员会主席由院长担任。
第四条 专业副学士称号评定委员会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制定、修订、解释学院专业副学士称号授予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二)审定授予专业副学士称号、专业荣誉副学士称号和不授予专业副学士称号的学生名单;
(三)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的专业副学士称号和专业荣誉副学士称号;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专业副学士称号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章 授予专业副学士称号的条件
第五条 学院高职毕业生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专业副学士称号: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国家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 已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合格,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专业所必需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及其相关知识,并具备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技术推广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 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全国计算机一级以上证书以及英语B级以上证书。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专业副学士称号:
(一) 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具体行为,思想品德鉴定不合格者;
(二) 受到 “留校察看”处分者;
(三) 在校期间受过党、团组织“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者;
(五) 专业必修课成绩未符合“良好”条件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授予专业副学士称号:
(一) 仅因第六条第五款不能授予专业副学士称号,但毕业时“专升本”考取本科的;
(二) 仅因一年级违反考试纪律等原因受到学院处分而不能授予专业副学士称号,但后来表现突出,被评为校级以上(含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
第八条 达到专业副学士条件的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授予专业荣誉副学士称号:
(一) 专业必修课成绩符合“优秀”条件的;
(二) 参加专业竞赛获得良好成绩的。
第四章 授予专业副学士称号和专业荣誉副学士称号的程序
第九条 授予专业副学士称号和专业荣誉副学士称号的程序如下:
(一) 由学生提出申请。
(二) 各有关系部、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三章各条所列各款条件,对每位申请学生逐项审核学习成绩、职业资格证书、毕业鉴定和有关材料,提出审核意见,经教务处汇总后提出授予专业副学士称号和专业荣誉副学士称号学生的名单,报学院专业副学士称号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 专业副学士称号评定委员会通过审查上报名单,确定授予专业副学士称号和专业荣誉副学士称号的学生名单。
(四) 教务处根据学院专业副学士称号评定委员会确定的名单,颁发专业副学士证书和和专业荣誉副学士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专业副学士称号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8年5月16日
附件:我校关于印发《厦门华厦学院专业副学士称号授予实施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