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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严肃期末考试考风考纪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6年12月29日 15:12  点击:


    严格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是学风建设、校风建设的重要一环。本学期期末考试即将进行,为端正考风、考纪,使学生自觉地养成“诚信”的美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2017学年度第一学期校级期末考试、系部期末考试、通识选修网络课程考试安排已发至校内邮箱,也可登录教务管理系统(http://jwc.hxxy.edu.cn:88/jwweb/default.new.aspx),通过个人帐号查看。


    二、各专业指导教师于考前组织召开考风考纪教育动员会,组织学生学习有关考试纪律规定和处理办法,教育学生要诚信为人,杜绝考试作弊。


    三、各系部、相关部门要加强教师监考纪律的教育工作,教师要严格、认真履行监考教师职责,严查学生的证件,提醒学生禁带物品统一放置指定位置,一旦发现考试作弊,要认真取证、严格处理。


    四、各系部务必通知学生带校园卡或学生证(任选其一)和身份证(必带)参加考试,证件不齐须提前补办或到系部开证明,否则不准参加考试。


    五、考生守则


    1.考生凭校园卡或学生证(任选其一)和身份证(必带)参加课程考试,证件不齐者不允许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证件遗失须提前补办或到系部开证明。


    2.考生进入考场后,需按监考教师指定位置就座,禁带物品统一放置指定位置;


    3.考试过程中,考生将证件需放在考场的走道一侧,以便于教师、巡考人员查验;


    4.考生禁止携带任何书籍、资料、草稿纸、具有记忆功能的电子设备及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开卷考试可按任课教师要求自备考试用参考资料;


    5.考生需在考试前清理本人桌面、抽屉及其座位附近的杂物;


    6.考生开考15分钟后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方可以离开考场


    7.监考教师宣布考试结束后,每位考生须将试卷、答题册反扣在桌面上,坐在本人座位上,安静等待监考教师收取试卷,禁止左顾右盼、交头接耳,待监考教师将试卷整理、清点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8.考生严禁将试卷、答题册、草稿纸带出考场;


    9.在课程考试中,每位考生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远离违纪、作弊不良行为。


    六、考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参照《厦门华厦学院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


    (五)在考场、考场周围或者明文规定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案(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携带或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由考试工作人员与考生共同填写《考生违纪、作弊行为处理决定书》,并由考试工作人员根据违纪、作弊事实描述并进行认定。考试结束时,由监考人员将有关材料报送学生所在系办公室,对考生违纪、作弊所用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系和考试工作人员发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调查的事实和证据,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九条  考生考试违规,由系部签署处理意见,并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和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发文。


    第十条  参加考试的考生有第四条所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二次考试违纪,给予记过处分;累计三次考试违纪,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同时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本科)、专业副学士资格(高职);累计三次以上考试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的考生有第五条和第六条所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的成绩、补考资格和重修资格,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同时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本科)、专业副学士资格(高职)。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考生在记过期间再次作弊,给予留校查看处分,同时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本科)、专业副学士资格(高职);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或解除留校察看后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违反本办法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待解除留校察看后,方能毕业或结业。


    第十二条  考生对校、系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督导组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三条   学校督导组在受理复核申请后,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查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七、监考人员须知


    1. 主、辅监考须按每场考试规定时间提前15分钟到文印室领取试卷及签到表(到场考生签到),直达考场;


    2.在黑板上明示考生排座次序,向考生强调考场纪律;提醒考生禁带物品统一放置指定位置;


    3.核对考场学生信息表,检查学生证或校园卡(任选其一)和身份证(必带)证件不齐者或在考场学生信息表中无信息者,不允许其参加本次考试


    4.仔细清点本考场考生人数与试卷份数,清点无误后可提前5分钟分发试卷及答题册;


    5.监考教师在考试进行过程中,须合理分布在考场不同位置,有序组织考生入场及签到;督促学生清理座位及附近杂物;注意考生考试状态,履行监考职责;不得擅离考场,监考时间不得吸烟、谈笑、看书报、抄题、念题、做题、瞌睡等;不得将试卷带出考场,不得串岗及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接待任何形式的来访,手机必须关闭


    6.严格管理考场,对违纪、作弊学生,必须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在其试卷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进行记录,并将试卷装入试卷袋,保存违纪、作弊证据;


    7.考试结束时,认真组织好试卷收取工作,保持良好的考场秩序;试卷清点无误后,准许考生离开考场;


    8.按考生学号由小到大顺序将试卷进行排序,并将试卷袋上信息填写完整,交课程所在系核查无误后,办理试卷交接手续;


    9.主动承担监考任务,严格履行考场纪律、考场规则,认真完成监考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职责。


    八、考场巡视工作


    教务处将组织校领导、校督导组、系部领导及教学管理人员成立考场巡视组,对每场考试的考场进行巡视;对于发现考生及监考人员违规、违纪的,教务处将及时给予通报批评。


    九、教务处将对各教学单位学生考风、教师监考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各教学单位教学状态质量的主要依据。


    十、全校同学相互监督,发现我校学生中存在考试违纪现象及监考人员未履行监考职责等现象可通过电话等方式及时举报。举报电话:62762126279222                                                                                                                                    

     

     
                                                                                                                                       教务处

    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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