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生退学、休学(包括保留学籍)办理流程,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厦门华厦学院学生学分制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主动申请退学、休学的办理流程
1.学生本人填写《厦门华厦学院退学(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
2.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
3.教务处审核(5个工作日内);
4.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5.根据学生主动退学申请,教务处草拟退学、休学决定,交由校党政办公室发文;
6.学籍异动公文交由各系部存档,并由辅导员将复印件交送给学生或学生家长;
7.所在系部督促学生在两周之内办理退学、休学离校手续,如退学将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离校手续单由系部保存。
二、学校应予学生退学处理的办理流程
学校应予学生退学处理的,是指参照学籍管理条例,达到退学处理条件而自己未主动申请退学的学生。其退学流程如下:
1.学生所在系部与学生及家长充分沟通,并形成书面材料。所在系部书面陈述对学生进行退学处理的事实和理由,附上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学生的家长沟通的佐证材料),并提出退学处理意见;
2.系部填写《厦门华厦学院学生退学处理建议书》;
3.教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对各系的退学处理建议书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意见后交最近一期校长办公会议或者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做出决定;
4.教务处根据会议研究决定草拟退学处理决定,交学校党政办公室发文;
5.各系部在收到下发的学生退学处理决定文件后,应及时以《厦门华厦学院学生退学通知函》形式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学生应在接到退学通知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回复回执,不回复的视为收到,学生接到退学通知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6.直接送达退学通知函有困难的,可采取以下方式送达:
(1)邮寄送达。直接送达退学文件及退学通知函确有困难时,可通过邮政快件或挂号方式邮寄给学生本人或家长。邮寄送达应附有退学回执单,邮寄回执由系部保存。
(2)公告送达。学生无法联系到的,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发布在教务处网站学籍管理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0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系部应在回执单中记明具体原因、公告时间,回执单由系部保存。
7.学生收到学校的退学通知函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退学处理决定生效;
8.被退学处理的学生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的,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予授理,同时委托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相关负责人进行复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复查结论,告知学生本人;
9.退学处理决定生效后,所在系部应督促学生在两周之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离校手续单由系部保存。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华厦学院退学(休学、保留学籍)申请表
2.厦门华厦学院离校手续单
3.厦门华厦学院学生退学处理建议书
4.厦门华厦学院学生退学通知函
附件